本文试图对培根冲冲冲在其专栏中的“虚拟偶像不应该主动恋爱营业”和“中之人相貌可以由其虚拟主播的职业来判断”的观点进行分析。
虚拟偶像该不该恋爱营业的问题(1037字)
培根冲冲冲在他的第一篇“为什么我们会喜欢虚拟偶像”的专栏中认为,虚拟偶像不主动营造恋爱感应当是虚拟偶像义务的一部分。
因为偶像和粉丝之间不可能建立真正的爱情,偶像对粉丝提供的爱情感是一种虚假的爱情,不会成为现实,但却会使粉丝将这种爱情误认为真正的爱情,从而为这种虚假的爱情付出过多,另外还有可能产生认知厨现象,以至于会对粉丝自己不利。
作者并不认为虚拟偶像对粉丝提供爱情感是错误的行为。这种行为拥有着它的合理性。
我们可以把AU划分为两种人,一种是认识到“偶像和粉丝之间是不可能有真正的爱情的”这个现实的人,一种是没有认识到这个现实的人。
可以肯定的是,不论哪一种人,虚拟偶像的恋爱营业行为都可以带给他们满足。对于前者,他们都能明确或潜在地意识到如下事实。偶像和粉丝之间不可能产生现实中的真正的爱情。偶像给粉丝恋爱感,这个感觉是真实的,但不可能由此产生真正恋爱的事实。
我们可以暂时把现实中真实的恋爱叫做“真实的恋爱”,把偶像与粉丝之间通过恋爱营业的方式进行的恋爱叫做“虚假的恋爱”或“虚拟的恋爱”。两种恋爱虽然一个是真的一个是假的,但是它们都是能够真实地产生恋爱感的。
认清现实的AU,他们在认识到这种爱情的虚拟性的本质的情况下,享受着AS的恋爱营业带给他们的满足。没有认清现实的AU,他们会误把这种虚拟的恋爱当作真实的恋爱,从而导致他们有着做出不当行为的可能性。
偶像恋爱营业错误的前提是,恋爱营业是导致人们产生不当想法的原因。在现实中,恋爱营业不会使认清现实的AU变成没有认清现实的AU。只会使那些没有认清现实的AU中的还没有产生不当想法的普通AU变成产生了不当想法的AU。
普通AU会产生不当想法,有着偶像恋爱营业和其个人的双重原因。至于谁是主要的原因,这是值得我们考虑的。同时我们不应该忽视如下的事实或要点。
恋爱营业在理想状态下实际是一项对所有人都有利无害的活动。因为恋爱营业而产生不当想法的AU是少数还是多数。
有人可能认为“我们应该拒绝一个我们不喜欢的我们的追求者”这个例子可以套用在偶像和粉丝的关系上,以说明偶像该不该恋爱营业这个问题。但实际上,该例子描述的情况和偶像恋爱营业的情况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我们无法用这个例子来阐明恋爱营业的正确与否。因为,这个例子所描述的是现实中的一对真实的平等的男女之间的关系。男方是知道自己是有着和女方达成恋爱关系的可能的。但在偶像与粉丝的关系中,粉丝应该一开始就认识到双方的不平等和不同,从而粉丝一开始就不应该升起自己有可能和偶像达成真正的恋爱关系的想法或念头。
中之人相貌问题(590字)
另外这里想再说明一下在培根冲冲冲《为什么我们会喜欢虚拟偶像2》中的另一个问题。其专栏中写到,“绝顶的样貌完全可以真人出道或敢于露脸”。作者认为自己个人长的什么模样和主播露不露脸之间是没有必然的关联的。
虚拟主播(偶像)和真人主播(偶像)是两个不同的行业、两种不同的东西。人们不一定都拥有能够自由选择行业的机会。即使一个很漂亮的人,也完全有可能因为对虚拟主播感兴趣或者因为虚拟主播的特性而选择作一名虚拟主播而不是一名真人主播。
之所以虚拟主播和真人主播不同就是因为虚拟主播行业有着属于它自己的特性。如,露脸风险、皮套的完美、呈现的内容不同、面对的人群不同等等。这些特性任何一条单独拉出来都足以成为让一个人选择成为虚拟主播而不是成为真人主播的理由。
不能露脸或许确实使人们没有办法很好地认知到自己,但是主播也不会单纯地因为自己的样貌好,就一定作真人主播,而不是虚拟主播。
我认为虚拟主播的的样貌好坏,不能够通过他选择当什么类型的主播来判定。
注意,这里不是对培根冲冲冲的专栏内容进行断章取义后再进行的理解。培根冲冲冲在“绝顶的样貌完全可以真人出道或敢于露脸”这句话后面确实提到了例外情况,但这并不影响他前面的论断是在认为“当虚拟主播与否可以判定中之人样貌的好坏”的前提上建立的。
另外再提一下,谈论中之人的相貌如何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当今环境下所有对中之人样貌的谈论都只是一种对人们的习惯的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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